(2015)迎中财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山西恒盛环保科技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忻州神达大桥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恒盛环保科技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忻州神达大桥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374号原告山西恒盛环保科技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并州路50号。法定代表人尚恒志,董事长。被告山西忻州神达大桥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曲县旧县乡旧县村。法定代表人王有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恒盛环保科技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忻州神达大桥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8179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恒盛环保科技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忻州神达大桥沟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八十八万一千七百九十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