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辛士忠与张德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士忠,张德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1263号原告:辛士忠,男,汉族,农民。被告:张德旺,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士忠与被告张德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士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元,由原告辛士忠负担。审判员 郭富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