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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辛士忠与张德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士忠,张德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1263号原告:辛士忠,男,汉族,农民。被告:张德旺,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士忠与被告张德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士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元,由原告辛士忠负担。审判员  郭富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