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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杨庭棋、杨廷军等与丰顺县恒基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庭棋,杨廷军,张细艇,杨朔成,孙光耀,杨秀珍,杨雄,邱素梅,杨爱玉,杨嘉,杨巧珍,丰顺县恒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4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庭棋,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廷军,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杨庭棋,系本案的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细艇,男,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委托代理人:杨庭棋,系本案的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朔成,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杨庭棋,系本案的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光耀,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委托代理人:杨庭棋,系本案的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秀珍,女,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委托代理人:杨庭棋,系本案的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雄,男,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委托代理人:杨庭棋,系本案的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素梅,女,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委托代理人:杨庭棋,系本案的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爱玉,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杨庭棋,系本案的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嘉,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杨庭棋,系本案的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巧珍,女,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委托代理人:杨庭棋,系本案的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丰顺县恒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法定代表人:徐位村,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杨庭棋、杨廷军、张细艇、杨朔成、孙光耀、杨秀珍、杨雄、邱素梅、杨爱玉、杨嘉、杨巧珍因与被申请人丰顺县恒基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恒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梅中法民一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庭棋等11人申请再审称:(一)广东省地方国营丰顺县汽车减震器厂(下称国营减震器厂)于1998年停产,2000年以欠款抵租金与我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将租赁物交付给我方。因我方在承租三年中未有效使用租赁物,县政府陈维安县长出面召集国营减震器厂与我方商定,由国营减震器厂代为招商引资,后来仅有杨廷军等3人承租的车间在2003年至2012年由国营减震器厂代为转租给外地企业,且在2012年后由我方直接转租。(二)租赁权为债权,债权无需“公示公信”。(三)国营减震器厂已多次报告经信局“租期未满”,经信局和一、二审法院均未重视,一、二审法院在厂房拍卖至拆除期间也一直未与租户了解承租情况。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改判。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权之诉,应适用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范予以调整,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恒基公司拆除涉案厂房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国营减震器厂因无法偿还债务,厂房被依法公开拍卖,恒基公司依法参与竞拍并购得涉案厂房,一审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恒基公司取得国营减震器厂内的房地产所有权,故恒基公司作为涉案厂房的所有权人,其对涉案厂房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拍卖公告并未记载国营减震厂与杨庭棋等11人存在租赁关系的相关情况,杨庭棋等11人与国营减震器厂签订租赁合同后,涉案厂房基本仍由国营减震器厂进行出租和管理,故恒基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涉案厂房予以拆除,并不属于非法强拆,杨庭棋等11人主张恒基公司侵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再审审查期间,杨庭棋等11人提供杨廷军、杨朔成、杨巧珍与梅州市鼎立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现金支出证明单为证,以证明杨廷军等3人实际占有并转租租赁物。经查,上述证据均产生于本案诉讼前,并非杨廷军等人不知悉或者无法提供的证据,且梅州市鼎立汽车减震器有限公司未出庭接受质证,无法证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综上,再审申请人杨庭棋等11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杨庭棋、杨廷军、张细艇、杨朔成、孙光耀、杨秀珍、杨雄、邱素梅、杨爱玉、杨嘉、杨巧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施 适代理审判员 李 磊代理审判员 马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