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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执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程婉璐与湖北剑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婉璐,湖北剑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执字第00493号申请执行人程婉璐。被执行人湖北剑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法定代表人段子桥,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孝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孝劳人裁(2015)156号程婉璐与湖北剑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剑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孝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孝劳人裁(2015)15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兵审 判 员  孙建新人民陪审员  朱又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作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