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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商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宁波元曼商贸有限公司与储功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元曼商贸有限公司,储功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1945号原告:宁波元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山河路5号。法定代表人:应新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俏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功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元曼商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储功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元曼商贸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田晓敏人民陪审员  娄 敏人民陪审员  何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丽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