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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杨志松与汪宝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松,汪宝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406号原告:杨志松,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汪宝中,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松与被告汪宝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松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杨志松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志松负担。审 判 长  曹建亚审 判 员  周会娟人民陪审员  鲍恩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