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刘某,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袁孙权,男,邵武市拿口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立成,男,邵武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胡日友,男,邵武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与被告王某某已经自行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詹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