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王金宝与官娃丽、张惠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宝,官娃丽,张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986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宝。被执行人官娃丽。被执行人张惠生。申请执行人王金宝与被执行人官娃丽、张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79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