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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知)初字第12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北京铸梦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中天开元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铸梦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天开元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知)初字第12697号原告北京铸梦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澄北路2号院1号楼1层A2026.法定代表人孙潇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边磊。被告北京中天开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2层办公B-521-B123。法定代表人魏伟,执行总监。原告北京铸梦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铸梦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天开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开元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铸梦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潇韵及委托代理人边磊,被告中天开元公司委托代理人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铸梦公司诉称:2014年10月31日,我公司与中天开元公司签订《产品研发及技术合作合同》(项目名称:高压安全演示教学系统),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按合同约定,我方于2014年11月向被告支付定金35000元,至2014年12月30日,中天开元公司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我公司交付《通用型高压安全演示教学系统》设计及样机1台、《迷你型高压安全演示教学系统》设计及样机1台。经我公司多次提醒,中天开元公司仍无法按照合同履行相应义务。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天开元公司:1.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研发及技术合作合同》(项目名称:高压安全演示教学系统)。2.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定金35000元。3.双倍赔偿定金23000元。被告中天开元公司辩称:我公司尽管没有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但是我方之所以未交付都是因为铸梦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交付钣金、电器元件。我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且为履行合同投入了巨大费用,是因为铸梦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最终不能实现。综上,不同意铸梦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一、有关合同签订情况2014年10月30日,铸梦公司(甲方)与中天开元公司(乙方)签订《产品研发及技术合作合同》(项目名称:高压安全演示教学系统)。合同委托的研究开发项目工作内容为:1、通用型高压安全演示教学系统样机1套;2、迷你型高压安全演示教学系统样机1套;3、通用型及迷你型高压安全演示教学系统的设计开发,生产工作。合同约定乙方应于2014年12月8日前完成通用型高压安全演示教学系统的设计和1套样机的成品生产,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迷你型高压安全演示教学系统的设计和1套样机的成品生产。合同还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实物清单为:面板结构图与装配方式。甲方将上述技术资料于合同签订后11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或实物方式提供给乙方。甲方提供资料不及时或不全,资金不及时而引起的项目进度顺延则由甲方负责;甲乙双方签订该合同,并正式生效后,并交付相应费用后,造成的项目进度顺延则由乙方负责。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给乙方研究开发经费和生产经费: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含普票总额115000元。先预交定金35000元,完成《通用型高压安全演示教学系统》设计及样机1台后,支付中期款55000元,完成《迷你型高压安全演示教学系统》设计及样机1台后,支付尾款款项20000元,待发票开具齐全后,支付发票后结算尾款5000元。乙方应当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1、迷你型高压安全演示教学系统样机1台;2、通用型高压安全演示教学系统样机1台;3、详细工程资料:电气图纸(包括接线图、示意图)、详细配件列表(电气器件选型文件)、电路板生产图纸文件、可供生产的程序文件等。合同中所有可供生产,且成为成品的资料文件,皆归属于甲方所有;4、在合同启效后,乙方长期向甲方供应此两项产品,并负责该产品所属研发部分的售后。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1、迷你型高压安全演示教学系统功能完善;2、通用型高压安全演示教学系统功能完善;3、迷你型高压安全演示教学系统和通用型高压安全演示教学系统电气特性合理。不出现因为设计问题导致的系统故障。如满足以上验收标准,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项目验收报告》。甲方负责拟制《项目验收报告》。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出现的需求、规格变更导致项目迟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同时,该变更导致乙方的工作增加,甲方应该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的所有权乙方所有。甲方指定高岩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魏伟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铸梦公司提交了《高压安全系统需求分析方案说明书》,并称该说明书为合同附件,而且该说明书第11-18页为铸梦公司向中天开元公司提供的面板结构图和装配方式。中天开元公司在庭审中认可该说明书第11-18页为铸梦公司向其提供的面板结构图及装配方式,但同时称该说明书针对的是通用型设备,而且这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具体细节部分铸梦公司并未提供。铸梦公司称,之所以未提供迷你型面板结构图和装配方式是因为中天开元公司还未完成通用型的相关工作,迷你型是在通用型完成之后才能开始制作,迷你型设备功能上少于通用型,说明书已经对通用型设备的相关功能进行了详细说明。中天开元公司认可迷你型和通用型只是在软件上有区别,在硬件上没有区别。筑梦公司与中天开元公司在庭审中均提供了双方人员互相沟通的短信与QQ截图。其中中天开元公司明确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对此,中天开元公司认为之所以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研发工作,是因为铸梦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钣金和技术资料。其中中天开元公司提交的QQ聊天中有铸梦公司将主面板背板、显示器快递给中天开元公司的相关记录,而且中天开元公司在沟通中明确表明相关材料越快越好。中天开元公司认为正是因为铸梦公司提交钣金和相关资料迟缓造成了合同最终没有完全履行。铸梦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中中天开元公司有以下陈述:......但是第二次买的板子,他没加阻焊,板子有虚连的地方。耽误调试,装机,程序书写,许多天。实际耽误了、这个我没办法,买的成品有问题。而且是正常周期,别忘了这是创新产品。为了说明合同的履行情况,中天开元公司另提交了工作进度说明、购买的电气零部件列表、为履行与铸梦公司的合同同案外人签订的通用硬件板卡项目合作补充协议、工作说明及文档、劳动协议,铸梦公司亦认可中天开元公司按合同约定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庭审中双方确认铸梦公司已经向中天开元公司支付定金35000元。上述事实,有合同、需求分析方案说明书、短信截图、QQ截图、邮件截图、工作进度说明、电气零部件列表、合作补充协议、工作说明、劳动协议等为证,本院的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等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铸梦公司与中天开元公司签订的《产品研发及技术合作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中,中天开元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2014年12月8日前完成通用型高压安全演示教学系统样机1台及在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迷你型高压安全演示教学系统样机1台,与之对应,中天开元公司亦未完全完成通用型及迷你型高压安全演示教学系统的设计开发、生产工作。中天开元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中天开元公司对其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抗辩称是因为铸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钣金等资料,故因此影响了研发进度。对此本院认为,合同中并没有钣金等资料由铸梦公司提供的约定。合同中仅约定铸梦公司应当向中天开元公司提供面板结构图与装配方式。而铸梦公司以《高压安全系统需求分析方案说明书》的形式向中天开元公司提供了通用型设备的面板结构图与装配方式,对于迷你型设备的面板结构图与装配方式尽管铸梦公司未提供,但是迷你型设备的提交时间晚于通用型,且迷你型是在通用型基础上进行的生产,在中天开元公司通用型设备尚未交付的背景下,铸梦公司尚未提供迷你型面板结构图与装配方式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对中天开元公司的相关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鉴于中天开元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研发成果,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对铸梦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鉴于中天开元公司亦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对于铸梦公司要求退还已付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酌减。对于铸梦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同中对于35000元尽管冠以定金字眼,但实则为首付款,并不具有违约定金的含义,故对于铸梦公司有关适用定金罚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因为中天开元公司根本违约的行为导致了合同解除,而铸梦公司亦是基于赔偿损失的目的要求对中天开元公司适用定金罚则,故本院判令中天开元公司向铸梦公司赔偿损失,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北京铸梦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天开元技术有限公司于二O一四年十月三十日所签订的《产品研发及技术合作合同》;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中天开元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铸梦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三万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中天开元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铸梦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中天开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袁 卫人民陪审员 梁铭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游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