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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吕某甲、吕某乙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娄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娄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甲。2015年6月6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娄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娄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吕某乙。2015年6月6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娄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娄烦县人民检察院以娄检刑监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强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娄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5日14时许,静游派出所根据中铁三局集团龙泉煤气化铁路专用线项目部报警,前往上龙泉村铁路修建工地现场依法处置工程被码工一案。静游派出所出警民警赶到现场后,根据已掌握的吕某乙随身携带剧毒物品线索,为防止突发事件发生,派出所所长李某某依法上前控制吕某乙时,遭到其强力反抗,该吕某乙抓住李某某领口对其进行撕扯,这时吕某乙之子吕某甲及儿媳袁某某也上前撕扯李某某,在这过程中,李某某被吕某甲用力摔倒在地。后李某某站起继续劝解吕某乙等人离开现场,但吕某甲根本不听民警现场处置,再次对李某某进行撕扯,将其警服上的三个纽扣抓掉,并将其胸部及胳膊部位多处抓伤。在全体出警民警要将吕某甲等人强行带离现场时,吕某乙再次推攘李某某,并用头猛顶李某某胸部,而吕某甲再次上前将李某某领口拽住,使劲推攘,差点将李某某推倒。之后以吕某甲为首的家人便在现场对民警进行长时间的谩骂,后在带离现场过程中,还对协助工作的煤气化公司保安人员进行了殴打,致使一名保安腰部受伤,保安队长郝某某左胳膊受伤。吕某甲、吕某乙等人暴力抗法的行为,严重妨害了静游派出所出警民警的正常公务行为。公诉机关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出示、宣读了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5日上午,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因龙泉煤气化铁路专用线工程占地补偿一事,带领家人阻止工程施工,下午2时许,静游派出所根据中铁三局铁路工程队项目部报警,前往上龙泉村铁路修建工地现场依法处置。静游派出所出警民警赶到现场后,根据已掌握的吕某乙随身携带剧毒农药“3911”的线索,为防止突发事件发生,派出所所长李某某上前将吕某乙口袋中的农药掏出,准备将其带离时,吕某乙采用撕扯、推攘的方式反抗李某某,吕某乙之子吕某甲及儿媳袁某某见状也上前撕扯李某某,撕扯过程中李某某被吕某甲摔倒在地,李某某站起来继续对吕某乙等人做劝说工作,并准备带吕某乙离开现场,吕某甲再次对李某某进行撕扯,致其胸部及胳膊部位多处被抓伤、警服上的三个纽扣掉落。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及其家人与民警对峙长达一个多小时后,在吕某甲、吕某乙等人的不断谩骂、反抗中,被民警强行带离现场。另,被告人吕某甲的行为已得到李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与伤情照片、二被告人的供述与户籍证明、视听资料、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多次向民警赔礼道歉,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过程中,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日。)二、被告人吕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冯亚静审判员  韩 姣审判员  李建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