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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石崇祥与张永刚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452号申请执行人石崇祥,男,生于1933年8月5日。被执行人张永刚,男,生于1977年4月15日。石崇祥与张永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5)陇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张永刚赔偿石崇祥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30.5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永刚未自觉履行,石崇祥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永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张永刚自觉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石崇祥履行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930.5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崇祥与被执行人张永刚自愿达成了由张永刚一次性给付石崇祥案件款29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石崇祥自愿放弃的执行和解协议,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