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854号原告陈某甲。被告程某。原告陈某甲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甲诉称,其与程某于2012年12月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并来往,经双方协商,程某愿意做上门女婿。2013年3月,双方在陈某甲老家举行婚后并一直居住在陈某甲娘家。同年9月17日,双方一起到云梦县民政局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陈某乙。由于婚前相互了解甚少,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及经济问题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1、陈某甲与程某离婚;2、婚生女陈某乙由陈某甲抚养,程某承担抚养费用。陈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陈某甲及程某的身份证、婚生女陈某乙户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陈某甲、陈某乙及程某的年龄、住所等基本情况。证据二:云梦县倒店乡陆洼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拟证明陈某甲与程某结婚一直居住在云梦县倒店乡陆洼村。证据三:结婚证一份。拟证明程某与陈某甲系合法夫妻关系。程某辩称,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坚决不同意与陈某甲离婚。程某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程某对陈某甲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陈某甲与程某于2012年12月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并来往,经双方协商,程某愿意做上门女婿。2013年3月,双方在陈某甲老家举行婚礼后一直居住在陈某甲娘家。同年9月17日,双方一起到云梦县民政局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陈某乙。由于婚前相互了解甚少,婚后,因程某长期无固定收入,导致生活困难,加之双方性格不合,陈某甲深感再无法与程某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陈某甲与程某相识恋爱后自愿结婚,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形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困难发生矛盾,但均系夫妻共同生活中发生的正常摩擦,双方并无原则性的分歧。双方通过网络相识并自由恋爱,婚后又生育一女,表明双方有夫妻感情基础。陈某甲在庭审中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陈某甲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属合法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共同维护友好、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继超附:本民事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