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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恢字第0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淮南市伟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市伟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恢字第00005-2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伟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淮南市成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赵树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应海,总经理。本院依据本院(2012)六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二终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款及其他应得款项四百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成涛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龚江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