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郭顺中与扬中市三茅街道新民村十三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顺中,扬中市三茅街道新民村十三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郭顺中。被告扬中市三茅街道新民村十三组,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新民1号居民点。法定代表人张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顺中与被告被告扬中市三茅街道新民村十三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顺中负担。审 判 员 姚圣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熊 鹰书 记 员 唐平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