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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437号原告:江某,住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罗学源、郭秀琴,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住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黄波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小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