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437号原告:江某,住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罗学源、郭秀琴,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住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黄波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小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