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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谢晓明申请执行张世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谢晓明,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5日出生,四川省简阳人,现住安塞县白坪村。被执行人张世伟,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8日,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城北区园则沟。申请执行人谢晓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谢晓明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向被执行人张世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张世伟偿还彩钢款80336元,承担诉讼费991.5元,执行费1106元。2015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谢晓明自愿撤回该案的执行,该撤回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5)安执字第00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李世翔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