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陶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399号原告陶某,女,汉族,1967年10月27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3年8月19日生,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韦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