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绿民一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陶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399号原告陶某,女,汉族,1967年10月27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3年8月19日生,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韦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