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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雪云与陈留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雪云,陈留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徐雪云。被告陈留林,成人。原告徐雪云与被告陈留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瑾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被告雇佣原告做油漆工,但未能支付原告报酬5670元。2015年8月4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2015年8月25日前给付,后被告未能按约支付报酬。现要求被告支付报酬567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徐雪云杭州装修工资伍仟陆佰柒拾元(5670元),于2015年8月25日还清。欠款人:陈留林,2015.8.4”。2015年9月30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报酬56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以及原告相关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徐雪云与被告陈留林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按约支付报酬,其拖欠不给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留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雪云报酬567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瑾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