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3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定边县贺圈集镇某某门市部诉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254号原告定边县贺圈集镇某某门市部。负责人高某某,男,汉族,现住定边县贺圈集镇,居民。被告贾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边县贺圈集镇某某门市部与被告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边县贺圈集镇某某门市部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定边县贺圈集镇某某门市部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边县贺圈集镇某某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霄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