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阎执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伟与李兴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453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兴利,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伟申请执行李兴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5)阎民初字第0070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兴利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伟案款15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李兴利于2015年11月15日前将案款1500元履行完毕,其他执行权利申请执行人方自愿放弃,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阎执字第0045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谷翔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