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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白民二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恒玉与辽阳可立亚南原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白民二初字第00155号原告:刘恒玉,男,汉族,1939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兴安,辽阳市白塔区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阳可立亚南原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中段373号。法定代表人:李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恒玉诉被告辽阳可立亚南原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恒玉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恒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恒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7.00元,减半收取1658.50元,由原告刘恒玉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依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房晓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