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时冬梅与周立全、王昌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冬梅,周立全,王昌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时冬梅。被告周立全。被告王昌进。原告时冬梅诉被告周立全、王昌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冬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立全、王昌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时冬梅诉称:2013年11月5日,被告周立全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王昌进为借款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没有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周立全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王昌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周立全、王昌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5日,被告周立全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王昌进为借款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没有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立全的借款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人周立全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被告王昌进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立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时冬梅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王昌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周立全、王昌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800元。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红青第1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