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和民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沈林林与沙海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林林,沙海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512号原告沈林林。被告沙海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林林与被告沙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林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喜春人民陪审员 茅赛男人民陪审员 沈 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婕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