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蔡德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蔡德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72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住所:珠海市。负责人:陈业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晏志峰,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汉锋,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德旺,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339。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诉被告蔡德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涉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美均人民陪审员 原少京人民陪审员 林秋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美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