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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法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黎明贵等人与韩浩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晨,张福生,康丽丽,黎明贵,于淑琴,赵成有,史长才,韩浩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甘法执字第621号申请人陈晨,男。申请人张福生,男。申请人康丽丽,女。申请人黎明贵,男。申请人于淑琴,女。申请人赵成有,男。申请人史长才,男。被执行人韩浩庆,男。本院在执行黎明贵等人与韩浩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5年10月29日将该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齐民二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许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