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2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章丘市志学工贸有限公司与王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志学工贸有限公司,王云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商初字第2718号原告章丘市志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张治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化桥,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章丘市志学工贸有限公司员工,住章丘市。身份证号370122196604176512.被告王云亮,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身份证号码3701221963********。原告章丘市志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万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治学及委托代理人张化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云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丘市志学工贸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王云亮经营个体企业,一直由我公司为其供应扁钢。截止2014年4月30日,共欠我公司钢材款16000元,被告王云亮书具欠条。请求判令被告王云亮偿还所欠钢材款1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王云亮未到庭质证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前,被告王云亮多次购买原告章丘市志学工贸有限公司的扁钢,经结算尚欠扁钢款16000元,被告王云亮为原告章丘市志学工贸有限公司书具了欠条一份。上述事实,由原告章丘市志学工贸有限公司陈述,原告章丘市志学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欠条一份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志学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欠条,能够证实被告王云亮欠其扁钢款的事实和数额,被告王云亮应当偿还。原告章丘市志学工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王云亮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可自原告章丘市志学工贸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之日的2015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王云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云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章丘市志学工贸有限公司扁钢款16000元。二、被告王云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章丘市志学工贸有限公司货款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云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万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记录李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