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博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房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博民初字第73号原告邵某某,女,1983年7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田金洲,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某某,男,1979年5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房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天祥审 判 员 贾建锋人民陪审员 李新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富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