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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博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房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博民初字第73号原告邵某某,女,1983年7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田金洲,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某某,男,1979年5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房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天祥审 判 员  贾建锋人民陪审员  李新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富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