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板民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汤某与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438号原告汤某。委托代理人焦庆松,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整,由原告汤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毕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