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一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1609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唐某。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