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执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卢浩与湖北剑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浩,湖北剑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执字第00511号申请执行人卢浩。被执行人湖北剑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法定代表人段子桥,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孝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孝劳人裁(2015)149号卢浩与湖北剑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剑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孝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孝劳人裁(2015)14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兵审 判 员 孙建新人民陪审员 朱又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作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