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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波诉被告姜正谅、霍西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姜正谅,霍西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501号原告:陈波,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园建委**组。被告:姜正谅,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木材公司附近。被告:霍西秀,女,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大庆西路。本院受理原告陈波诉被告姜正谅、霍西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霍西秀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李雪英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朴今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