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沙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罗先明与黄祖生、向桂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沙执异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罗先明,男。被执行人黄祖生,男。第三人向桂典,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先明与被执行人黄祖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先明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交申请,请求变更第三人向桂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黄祖生与第三人向桂典系夫妻关系,案涉债务发生在被执行人黄祖生与向桂典婚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被执行人黄祖生已死亡,向桂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祖生与第三人向桂典系夫妻,案涉债务发生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被执行人黄祖生已死亡,第三人向桂典作为生存的一方,应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向桂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琳旭审 判 员 王再新代理审判员 汪耀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向文祥校对责任人:彭琳旭打印责任人:向文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