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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3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金爱与林文钦、第三人林培红、第三人郑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爱,林文钦,林培红,郑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3956号原告李金爱,女,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林文钦,男,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第三人林培红,女,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第三人郑华伟,女,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爱与被告林文钦、第三人林培红、第三人郑华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金爱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忠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晶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