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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执民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范绍文、张晓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2831号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兰溪市心相印家纺有限公司、范绍文、张晓燕、兰溪市鸿飞相框金属配件厂、王海东、唐慧芳、唐振芳、聂梅、徐德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至今尚欠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11385元、执行费607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所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一时无法执结。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283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政文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吴国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严永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