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执字第0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傅小梅与被执行人彭正鸿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小梅,彭正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执字第02423号申请执行人傅小梅,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彭正鸿,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法民初字第091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正鸿在银行或有储蓄业务的金融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875万元。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艾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