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厉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10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厉某,务工。现因本案,于2015年7月17日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1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厉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育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正月以来,刘某、韩某、陈某丙、潘某、肖某、厉某甲、厉某乙、厉某丙、胡某丙、陈某丁、李某、叶某、朱某、张某甲、厉某丁、黄某、杨某、张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先后在永嘉县南城街道黄屿村内的赌场摆桌子或划线做庄,以赌“三栏豹”的形式,收受不特定人群的押注,非法获利。经查,该赌场在被告人厉某位于黄屿村隆屿路29弄7号房屋的大院内开设三次以上,被告人厉某每场收取庄家五十元至几百元不等的“红钱”作为场地费获利。2014年7月29日,民警接群众举报在上述地点查获该赌场,现场查获参赌人员77人,赌资28万余元。2015年7月17日,被告人厉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厉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韩某、厉某乙、厉某丙、厉某丁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甲、徐某、陈某乙、黄某甲、胡某甲、胡某乙、黄某乙、厉某戊、张某的证言,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厉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佳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