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胡民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耿某甲与耿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甲,耿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695号原告耿某甲,幼儿。法定代理人屠某,居民。被告耿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耿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占付代理审判员 周建沂代理审判员 马秀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