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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胡民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耿某甲与耿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甲,耿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695号原告耿某甲,幼儿。法定代理人屠某,居民。被告耿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耿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占付代理审判员  周建沂代理审判员  马秀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