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发群、高路平与袁国保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658号原告马发群,男,汉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原告高路平,女,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被告袁国保,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发群、高路平与被告袁国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发群、高路平以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要到被告所在地立案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发群、高路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发群、高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骋负担。审判长 丁现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浩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