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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发群、高路平与袁国保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658号原告马发群,男,汉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原告高路平,女,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被告袁国保,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发群、高路平与被告袁国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发群、高路平以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要到被告所在地立案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发群、高路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发群、高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骋负担。审判长  丁现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浩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