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16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安朝军、赵国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674-1号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理人:倪银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朝军,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赵国艳,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安朝军、赵国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瑶民二初字第01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胡 进执行员 朱大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嘉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