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张红诉白英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白英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女,汉族,1968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XX。被执行人白英武,男,汉族,1980年2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XX。张红诉白英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6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白英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白英武(XX)名下银行存款305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