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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保定市。被告韩某,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满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大群审 判 员  袁 诚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滑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