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杜某公司决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深圳市凯能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潘某,张某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208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张绍波,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王晓博,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被告:深圳市凯能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之间已经妥善处理相关问题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9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49.5元,由原告杜剑平承担。审 判 长 曹 玲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