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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杜某公司决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深圳市凯能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潘某,张某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208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张绍波,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王晓博,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被告:深圳市凯能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之间已经妥善处理相关问题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9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49.5元,由原告杜剑平承担。审 判 长  曹 玲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