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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口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耳体诉宋林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耳体,宋林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口民初字第270号原告:耳体,男,1988年3月2日出生,彝族。被告:宋林冲,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耳体诉被告宋林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耳体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于2015年10月29日以被告宋林冲故意在外,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耳体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耳体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阿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 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