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口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耳体诉宋林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耳体,宋林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口民初字第270号原告:耳体,男,1988年3月2日出生,彝族。被告:宋林冲,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耳体诉被告宋林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耳体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于2015年10月29日以被告宋林冲故意在外,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耳体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耳体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阿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 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