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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蒋福祥与蒋福红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310号原告:蒋福祥,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陈继,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福红,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罗永胜,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福祥诉被告蒋福红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是被拆迁人,双方在与拆迁人签订补充拆迁协议前,拆迁安置物均是独立的,协议签订后,另选拆迁安置的房屋出现了混同,形成了共有物。现原告主张对共有物进行分割,由于权属不清,需有权限的拆迁人重新做出决定,确定拆迁物的归属,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福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方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