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4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孟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845号原告:孟某,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某,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