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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执字第493-1、494-1、495-1、496-1、497-1、498-1、499-1、500-1、501-1、502-1、503-1、504-1、507-1、5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龙维生、邱志勇等与惠州大亚湾龙鹏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维生,邱志勇,廖伟庭,方洪林,廖科轩,李春皎,朱旭铭,张运来,钟红梅,李师良,庄少炜,薛振华,郑汉顺,李小斌,惠州大亚湾龙鹏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执字第493-1、494-1、495-1、496-1、497-1、498-1、499-1、500-1、501-1、502-1、503-1、504-1、507-1、511-1号申请执行人:龙维生,男,汉族,1966年2月1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澧县。申请执行人:邱志勇,男,汉族,1975年2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申请执行人:廖伟庭,男,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市。申请执行人:方洪林,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申请执行人:廖科轩,男,汉族,1971年5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申请执行人:李春皎,女,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申请执行人:朱旭铭,男,汉族,1981年5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申请执行人:张运来,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申请执行人:钟红梅,女,汉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申请执行人:李师良,男,汉族,1981年9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申请执行人:庄少炜,男,汉族,1970年2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申请执行人:薛振华,男,汉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申请执行人:郑汉顺,男,汉族,1983年4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申请执行人:李小斌,男,汉族,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龙门县。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龙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区。法定代表人:黄金华关于龙维生、邱志勇、廖伟庭、方洪林、廖科轩、李春皎、朱旭铭、张运来、钟红梅、李师良、庄少炜、薛振华、郑汉顺、李小斌诉惠州大亚湾龙鹏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179、1186、1188、1190、1178、1182、1180、1189、1185、1187、1181、1191、1184、1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1、惠州大亚湾龙鹏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龙维生工资48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200元,共计24000元;2、惠州大亚湾龙鹏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邱志勇工资81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400元,共计40500元;3、惠州大亚湾龙鹏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廖伟庭工资51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550元,共计24650元;4、惠州大亚湾龙鹏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方洪林工资57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950元,共计25650元;5、惠州大亚湾龙鹏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廖科轩工资57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800元,共计28500元;6、惠州大亚湾龙鹏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李春皎工资585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400元,共计29250元;7、惠州大亚湾龙鹏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朱旭铭工资42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600元,共计9800元;8、惠州大亚湾龙鹏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张运来工资45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00元,共计18000元;9、惠州大亚湾龙鹏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钟红梅工资57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800元,共计28500元;10、惠州大亚湾龙鹏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李师良工资45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00元,共计18000元;11、惠州大亚湾龙鹏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庄少炜工资51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850元,共计22950元;12、惠州大亚湾龙鹏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薛振华工资51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400元,共计25500元;13、惠州大亚湾龙鹏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郑汉顺工资51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450元,共计19550元;14、惠州大亚湾龙鹏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李小斌工资57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800元,共计28500元;因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龙鹏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龙维生、邱志勇、廖伟庭、方洪林、廖科轩、李春皎、朱旭铭、张运来、钟红梅、李师良、庄少炜、薛振华、郑汉顺、李小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龙鹏能源有限公司应负担申请执行费3753.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龙鹏能源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龙鹏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顺利进行,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龙鹏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710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浩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