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民二终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武宁县科成包装有限公司、江西统百利彩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宁县科成包装有限公司,江西统百利彩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叶存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民二终字第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宁县科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万福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存森。委托代理人冷运江,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统百利彩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共青城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曹以德。委托代理人杨军,江西共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叶存森,男,194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宁县。上诉人武宁县科成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统百利彩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叶存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共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宁县科成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既原审被告叶存森、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冷运江,被上诉人江西统百利彩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共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共青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小江审判员 晏纯贵审判员 郑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桂 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