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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密刑初字第45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新民、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日21时21分左右,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豫A××��××的红色飞度轿车在新密市青屏大街新天地门口由北院向南院行驶时,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的血醇含量为137.10mg/100ml。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9月1日经传唤到案。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血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某免予刑事处罚。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所犯危险驾驶罪应当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张某能够���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乔长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