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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仁德与罗丽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德,罗丽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李仁德。被执行人罗丽坤,女,1975年5月27日生,壮族。本院在执行李仁德申请执行罗丽坤、罗绍尤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一案中,经査,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帐户均无存款,亦无车辆房屋信息。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有工作单位,经调查,罗丽坤已从华联超市黄村市场调至河西市场,并请假在家。被执行人罗绍尤情况尚不明,两被执行人的具体工资收入目前暂未能查明。因调查尚需-定时间,目前所查到的结果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棋柱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艳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