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明根与北京众信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众信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根,北京众信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众信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5441号原告王明根,男,194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北京众信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孙汉卿。被告北京众信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刘轶峰。被告四川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孙汉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根与被告北京众信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众信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0月21日向原告王明根送达了补交诉讼费、缴纳公告费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原告王明根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琴人民陪审员 李杨人民陪审员 雷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娜 关注公众号“”